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青娜
吳淑芬 歐茂章 許春霞 郭逸倫
游明珠
胡月妹 李米珠 吳玉蓮 李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3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曉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