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紘選任辯護人劉作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被告張勝紘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宣判。
惟因被告於上開期日與告訴人 謝銘和 達成和解,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履行完畢,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佐,若依原定期日宣判,將不及審酌被告有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亦無從對被告撤回告訴,對於被告所犯罪名及量刑有重大影響,故為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和解情形,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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