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 吳青娜
游明珠
胡月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米珠 原告 吳淑芬
歐茂章 李米珠 許春霞 李秋蓮 吳玉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玉蓮 原告 郭逸倫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複代理人 袁耀慶 被告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丁于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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