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振邦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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