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邱新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二、陳報被告 戴建進 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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