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5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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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5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代表人 朱正雄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就其自郵局提領現金一百萬元轉帳於其子 陳怡武 郵局帳戶之過程,及該筆現金實質所有權仍在其可控制之範圍等事實之敍述。惟對原判決以該筆現金之轉帳依法構成贈與之認定,究有何違背法令,則未見具體指及。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