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游子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肆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陸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