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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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05號聲請人 陳俊廷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9日屆滿,茲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號│││││├─┼───────────────┼──────────────┼────┼───┤│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1│││││├─┼───────────────┼──────────────┼────┼───┤│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2│││││├─┼───────────────┼──────────────┼────┼───┤│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3│││││├─┼───────────────┼──────────────┼────┼───┤│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4│││││├─┼───────────────┼──────────────┼────┼───┤│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5│││││├─┼───────────────┼──────────────┼────┼───┤│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6│││││├─┼───────────────┼──────────────┼────┼───┤│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7│││││├─┼───────────────┼──────────────┼────┼───┤│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8│││││├─┼───────────────┼──────────────┼────┼───┤│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9│││││├─┼───────────────┼──────────────┼────┼───┤│00│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10│││││└─┴───────────────┴──────────────┴────┴───┘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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