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調偵字204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1447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4月30日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28日以96年度調偵字第20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7年10月27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乃受刑人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96年度保管字第2556號)│數量│├──┼─────────────────┼──────┤│一│日劇「華麗一族」DVD光碟片│貳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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