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2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250號上訴人鑫酆事業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處所:高雄郵政34之19號信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呂佳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建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