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4月起至86年1月31日止之期間犯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209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393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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