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1052號原告 林岏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