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892號
聲請人 劉沛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冠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