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藍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藍文華於民國109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675,338元正未給付,其中653,502元為本金;21,04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藍文華│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53502││1月13日││1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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