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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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吳恩賜 │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8月10日│27,728元│CA0000000│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