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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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282號具保人 高秀郎 被告 汪秉儀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秀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高秀郎因被告汪秉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