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龍在中國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
財產於新臺幣伍萬貳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
__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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