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阿頓即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935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25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民國99年1月6日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