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4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平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文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