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阮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阮建盛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115年5月1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34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9年2月15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32,62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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