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輪泰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9年2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中,調解結論第2點,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9年2月26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99年3月16日前以現金給付聲請人車輛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詎屆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就調解成立內容(如附件)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記錄1紙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花蓮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會議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1份可稽,,可認本件調解業已成立,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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