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65號原告 黎鍾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3年2月11日北監花裁字第裁44-A02XMQ093號裁決書為證。惟原告起訴狀內誤列被告為「 諶佳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代表人 張夢麟 )」,應改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好 ),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補繳,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繳,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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