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債權人 林清華 債務人 潘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新臺幣)│算日││├──┼──────┼───────┼───────┼───────┤│001│101年1月29日│500,000元│101年11月30日│HN0000000│├──┼──────┼───────┼───────┼───────┤│002│101年3月6日│250,000元│101年11月30日│HN0000000│├──┼──────┼───────┼───────┼───────┤│003│101年4月10日│300,000元│101年11月30日│HN0000000│├──┼──────┼───────┼───────┼───────┤│004│101年5月3日│200,000元│101年11月22日│HN0000000│├──┼──────┼───────┼───────┼───────┤│005│101年6月15日│250,000元│101年11月30日│HN0000000│├──┼──────┼───────┼───────┼───────┤│006│101年9月20日│300,000元│101年11月30日│H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