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昱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昱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錢昱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8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