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軍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柏欣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柏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莊柏欣因瀆職案件,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