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10年度速偵字第4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偉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陳偉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77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8月13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互異,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前案之執行欠缺警惕,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其本案尚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已影響其駕車之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竟無視政府對酒後駕車之禁令與一再宣導其危害性,貿然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危害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所為誠屬可責;其前於90年間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拘役50日、55日、5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兼衡其為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有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附卷可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191號被告陳偉德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偉德前於民國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又於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再於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復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8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10月28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臺中市五義街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迄至同日晚間11時40分前某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嗣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光大街與太平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車速緩慢且搖晃而為警攔停,並於同日晚間11時52分許,在上址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偉德於警詢、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檢察官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