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幸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詩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附具繕本,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民事上訴狀之繕本1件。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然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請求第二審法院就廢棄部分如何改判),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主文第一項所示期限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附具繕本,並按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認不須賠償被上訴人,請求就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倘為民事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150萬元為上訴利益,則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若聲明不服之程度非上述二種情形,請自行核算並遵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附繕本,亦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限內補提繕本1件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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