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代理人 黃琪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玉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聲請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