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月香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上訴利益應按被上訴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此經本院於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50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萬0,658元(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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