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江曉薇 代理人 李迎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姿利┌─────────────────────────────────────────────┐│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花蓮二信美崙分│花蓮二信美崙分│108年4月1日│100,000元│165340│1│││社│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