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白惠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叁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24,987元整,自起息日109年0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43,262元整暨自109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63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24,058元整暨自109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72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白惠錦於106年06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92,30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24987元│年02月12日起│││├──┼────┼──────┼──────┼───────┤│002│新臺幣│暨自109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63│││243262元│月05日起│││├──┼────┼──────┼──────┼───────┤│003│新臺幣│暨自109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72│││324058元│月05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