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建淋
王瀚濃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蕙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龍雄
李龍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5平方公尺(24平方公尺+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4,000元/平方公尺=5,46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8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