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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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千富
李家富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緩字第1139、11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2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小廣告柒佰壹拾柒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千富、李家富等2人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6165號為緩起訴處分,均於民國92年10月31日確定,94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色情小廣告717張(詳92年度保管字第432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於92年9月16日以92年度偵字第161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2年10月28日以92年度上職議字第2087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而確定,而被告等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165號偵查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色情小廣告717張(詳92年度保管字第4329號扣押物品清單),亦確係被告等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等人供明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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