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宏展瀝青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啟勇 住同上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菜園14之2送達代收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7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9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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