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7572公克),因屬違禁物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張益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2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16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7572公克),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