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07號聲請人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果芸 代理人 林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復│台北富邦商業銀│101年1月16日│47,000元│FS0000000│││興分行 楊峰誌 │行復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