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21號聲請人 賴貴玲 訴訟代理人 蔡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