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北縣鶯歌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陸仟貳佰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五五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554號返還土地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件執行卷宗及95年度訴字第969號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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