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請人 謝孟玲 聲請人 謝孟璇 聲請人 謝孟瑾 聲請人 謝孟蓉 聲請人 謝彥成 聲請人 謝沅峻 聲請人 林克承 聲請人 林芳瑜 聲請人 葉紫綺 聲請人 褚珮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國忠 、 謝李德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7日內補納費用,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