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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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葉玉英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聰志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8,9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公告現值(元/㎡)面積(㎡)持分價額(公告現值×面積×持分)1臺東縣○○鎮○○○段000地號720元2205.04平方公尺全部1,587,629元2臺東縣○○鎮○○○段000地號720元3503.72平方公尺全部2,522,678元3臺東縣○○鎮○○○段000地號1,500元130.18平方公尺1/297,635元4臺東縣○○鎮○○○段000地號150元450.15平方公尺全部67,523元5臺東縣○○鎮○○○段000地號720元700.96平方公尺全部504,691元6臺東縣○○鎮○○○段000地號150元210.43平方公尺全部31,565元7臺東縣○○鎮○○○段000地號1,500元1071.22平方公尺1/2803,415元8臺東縣○○鎮○○○段00○號房屋110年房屋課稅現值123,800元全部123,800元總計5,738,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