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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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丙○○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2
月20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510006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扣案第三級毒品K他命叁包(重零點玖公克)沒入。
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扣案第三級毒品K他命叁包(重零點玖公克)沒入。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扣案第三級毒品K他命叁包(重零點玖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甲○○、丙○○、乙○○分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1日凌晨2時20分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3樓之2「48街舞廳
」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丙○○、乙○○經警查獲後,分別經警
採尿送驗,均呈K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3
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3包(重0.9公克)可佐。
三、核被移送人甲○○、丙○○、乙○○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甲○○、丙○○、
乙○○之違法行為程度、及其三人均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非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作業個別查詢畫面
3份附卷可佐,以及被移送人甲○○、丙○○、乙○○均否
認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3包(重0.9公克),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依同
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屬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論屬於行為人與否,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陳月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