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232號抗告人 林永吉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相對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一十四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梁淑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