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陳美諭 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11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1年2月1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X0127125-2股票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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