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陳家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原告與被告 梁櫻繻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