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青宏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權人之財產為存款新台幣(下同)265,000元、1994年份汽車乙輛及1999年份重型機車乙輛,而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前開存款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僅為現金265,000元,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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