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8號上訴人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游象和上訴人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上訴人 侯旭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各自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萬1,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