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33號原告 李宗哲 被告 吳春達
王麗珠 益長足體養生館法定代理人王麗珠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