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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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國士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 律師
張至柔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士原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號」及限制遷移戶籍處分均准予解除,改命限制住居於「花蓮縣○○市○○○街000號7樓之3」。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國士(下稱聲請人)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第一審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案件於民國98年9月28日裁定命具保、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金門縣○○鄉○○村○○00號後停止羈押,並函請金門縣政府金寧鄉公所對聲請人為限制遷移戶籍之處分。嗣聲請人所涉罪嫌,經本院於109年10月7日以10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判決聲請人無罪後,並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復經本院於110年11月18日以以110年度聲字第4363號裁定解除前揭限制住居之處分,並改命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號(為長庚養生文化村,惟經該機構拒絕聲請人辦理戶籍遷入),然因聲請人身體健康日漸惡化,期能將戶籍遷移至花蓮縣○○市○○○街000號7樓之3即聲請人之女 徐怡德 所有並為聲請人前配偶 張惠珠 設籍並任戶長之房屋,惟因受限於上開限制住居處分,致無法為戶籍之遷移異動登記,為此聲請解除該禁止聲請人戶籍遷移之處分及限制住居之地址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以身體健康因素擬遷居至花蓮縣○○市○○○街000號7樓之3之址,聲請解除禁止遷移戶籍之處分並變更限制住居地址,核該擬變更之住居處所係聲請人前配偶張惠珠之戶籍址,此有張惠珠之戶口名簿影本、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臺灣基督教門諾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363號裁定限制住居址係為長庚養生文化村,然今因身體健康不佳而有遷居與家人同住之必要,且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並不違反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爰准予解除聲請人原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號」及限制遷移戶籍之處分,並改命聲請人限制住居於「花蓮縣○○市○○○街000號7樓之3」。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