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44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國揚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8號、439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5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施國揚有罪部分撤銷。
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施國揚與林 慧慈 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 林慧慈 與施國揚分手,施國揚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為下列之行為:
(一)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三)施國揚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四)施國揚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時間,借用祐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崇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五)施國揚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六)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9至10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打電話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明知當時是林慧慈女兒 鄭旭珊 幫林慧慈接聽電話,會將其所聽到內容全數轉知林慧慈,仍於電話中以附表一編號9至10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恫嚇幫林慧慈接聽該行動電話之鄭旭珊,使鄭旭珊及嗣後知悉內容之林慧慈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又承此部分接續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或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七)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4至19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14至19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名譽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八)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0至22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借用祐崇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20至22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九)施國揚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十)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4至31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借用祐崇公司門號00-0000000電話或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24至31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名譽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十一)施國揚於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時間,以借用他人電話,發送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加害他人名譽內容之簡訊,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見到該簡訊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十二)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3至36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33至36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十三)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7至38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37至38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十四)施國揚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9至41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39至41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十五)施國揚於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加害他人名譽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十六)施國揚於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加害他人名譽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林慧慈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97頁、本院卷二第98頁)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國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102易438卷〈下稱原審卷一〉第51、160頁、本院卷一第110頁反面),核與證人林慧慈於偵訊、原審審理中(見101年度他字第1562號卷〈下稱他一卷〉第48至50、109至110、第168反面至169頁、101年度他字第8610號卷〈下稱他二卷〉第37至38、47至51頁、原審卷一第53至54頁)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亦與證人鄭旭珊於偵訊、原審審理中(見他卷一第168至169頁、原審卷一第55頁)證述相符,並有電話留言譯文共43份、簡訊翻拍照片2張、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5張、電話留言錄音光碟共4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申請登記查詢資料8紙(見他一卷第16頁、19至44頁、132頁、13
4頁、卷底存放袋、他二卷第14至15頁、17至30頁、152至
158頁、原審卷一第68至70頁、第104至105頁、第110至
112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查詢資料8紙(見原審卷一第71至72頁、98至99頁、第106至109頁)、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查詢資料2紙(見原審卷一第73至74頁)、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02年11月28日高一服(二)密字第102044號查詢客戶相關資料函復單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影本各1份(見原審卷一第113至125頁)、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2份(見他一卷第121至125頁、他二卷第42至44頁)、原審勘驗筆錄1份(見原審卷一第17至19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施國揚於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2(96年
9月23日)先後2次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一編號3至5(96年11月9日)先後3次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六)即附表一編號9至13(99年10月1日、2日)先後5次或於電話中恐嚇接聽電話之鄭旭珊或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七)即附表一編號14至19(99年10月4日)先後6次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八)即附表一編號20至22(99年10月7日、8日)先後3次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十)即附表一編號24至31(99年10月18日)先後8次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十二)即附表一編號33至36(99年10月29日、30日)先後4次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十三)附表一編號37至38(即99年11月7日)先後2次留言恐嚇;犯罪事實一(十四)即附表一編號39至41(即99年11月13日)先後3次留言恐嚇予告訴人林慧慈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同係侵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恐嚇危安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各論以接續犯而分別以一罪論。
(二)又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六)中附表一編號9、10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打電話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明知當時是林慧慈女兒鄭旭珊幫林慧慈接聽電話,會將其所聽到內容全數轉知林慧慈,仍於電話中以附表一編號9至10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恫嚇幫林慧慈接聽該行動電話之鄭旭珊,使鄭旭珊及嗣後知悉內容之林慧慈心生畏懼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一)至(十六),就時間差距而言已難謂無法強行分開,應認被告係另起犯意所為,而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43之行為,均屬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原審就上開部分據以論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及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固非無見。惟按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及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為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655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又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認為,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五、查被告於原審時因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林慧慈、被害人鄭旭珊達成和解,賠償40萬元,而該和解書中亦同時載明:同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給予附條件緩刑(即於102年12月31日前給付20萬元)等情(見該和解書第2奌),且被告同時當庭向林慧慈道歉,告訴人亦表示給予被告有條件之緩刑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61頁、162頁);是原審乃以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就其應執行刑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被告與告訴人林慧慈、被害人鄭旭珊和解之內容(被告應給付40萬元,其中20萬元已於102年12月
3日由林慧慈收受,餘20萬元,支付方式如下:於10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萬元與林慧慈、鄭旭珊),命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給付林慧慈、鄭旭珊20萬元,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並在理由內說明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等情。上情亦有原審判決書可按,且為被告所明知。詎被告並未於上開附表二之條件,即於10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萬元,迄至本院於103年3月26日審理時猶未給付,而參之被告現從事工程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為4萬5,000元,為被告於原審供明在卷(原審卷一第160頁),亦非無財產資力之人,卻無正當事由違反上開條件,未予履行,無視此一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而有故意未履行、無正當事由,實屬情節重大,是本院以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且有違平等原則,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公訴人依告訴人之請,對上開有罪部分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林慧慈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僅因感情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竟以前揭傳送簡訊、電話留言之方式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恐嚇告訴人林慧慈、被害人鄭旭珊,使該2人內心至感恐懼不安,致生危害於安全。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嗣後與林慧慈、鄭旭珊達成和解(即被告施國揚同意賠償林慧慈、鄭旭珊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已於
102年12月3日給付20萬元由林慧慈收訖),此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64頁),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程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為4萬5,000元,及檢察官鑑於雙方達成和解不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對於附表二之20萬元尚未給付為由,以原審量刑太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無罪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即101年度偵字第29506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部分:施國揚於附表三編號1之時間,借用祐崇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即101年度偵字第29506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部分:施國揚於附表三編號2之時間,以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內容,至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林慧慈聽到該留言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依上說明,本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下列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本院下列所用之證據縱具傳聞證據性質,即無需贅述其證據能力問題,合先敘明。
四、檢察官認被告施國揚另涉犯前揭公訴意旨一(一)、(二)所示犯罪事實,無非係以告訴人林慧慈偵訊之陳述、電話留言及譯文為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時間打電話至林慧慈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言等事實,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陳述:承認犯罪等語(見原審卷一第第51、160頁、本院卷一第111頁反面),惟揆諸前開條文意旨,就被告是否恐嚇危害安全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經查:
(一)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之時間,借用祐崇公司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及未顯示電話號碼之電話留言,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內容,至告訴人林慧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等情,業據告訴人林慧慈指訴明確(見原審卷一第53、54頁),並有電話留言譯文2份附卷可稽(見他一卷第84、93頁),復為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承在卷,堪信為真實,足認被告確有將上開內容以電話留言之方式通知告訴人林慧慈無訛。
(二)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須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始足當之。若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而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茲附表三編號1之留言內容,主要係被告要求林慧慈提出被告有割機車、跟蹤等行為之證據,否則被告要一件一件提告,並稱其絕對跟被害人玩到底,其目的係要以「提告」之方式要挾林慧慈而已。是此部分尚難僅因其措詞內「來走法院大家來」「沒關係,你繼續做你的」「我絕對跟你玩到底」「我一定給你『霧』一條一條來」「我一件一件告你」等之較為強烈、激動文字敘述,即遽認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罪犯行。
(三)另經原審當庭勘驗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間之留言,觀諸被告當次之留言內容除部分與上開附表三編號1之內容重複外,其餘部分則是被告將對彼此間關係之想法以電話留言方式傳遞訊息,其中有關「我也不打了,你若堅持,我就對你抱歉兩個字」、「我會一件一件告你,反正,律師一庭5萬請,請也沒什麼」、「我連名片都換新的,你自己保重,你不要怪我」「你騎空我,你別怪我」、「但這次條件會很硬」等文字,亦難看出有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恐嚇、脅迫等語意成分,是此部分亦難遽認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罪犯行。
(四)綜上,本件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亦有公訴意旨一(一)即附表三編號
1、(二)即附表三編號2所指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犯行,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原審就被告被訴涉犯上開公訴意旨之犯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公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僅係擷取附表三譯文內上開所述部分片段,徒憑己意,再事爭執,並摭拾原審業已說明論斷之依據及理由,依其主觀之見解,任意評價,漫言譯文確有威嚇、恫嚇語氣,非單純措辭強烈、激動而已,告訴人亦感到恐懼云云,自非可取。是此部分原審業已綜合卷內資料,就其心證上之理由予以闡述,上開心證屬原審採證認事;經核亦不違背證據及經驗法則,公訴人此部分上訴,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家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時間│電話、簡訊、留言內容│起訴書原編號│主文欄││││(電話、留言均為台語)│││├──┼──────┼───────────┼──────┼─────────┤│1│96年9月23日1│我也弄一個狗籠準備關你│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5時46分│。│附表一編號1│全罪,處有期徒刑貳│││從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傳送過來│││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6年9月23日1│恁北可以花750萬尬掛你│101偵29506││││5時51分│。│附表一編號2││││從0000000000││││││傳送過來││││├──┼──────┼───────────┼──────┼─────────┤│3│96年11月9日│「75萬你要還我,你若不│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2時25分│還,我一定要拿到,我會│附表一編號3│全罪,處有期徒刑貳│││從0000000000│讓你去關」、「你有新的││月,如易科罰金,以│││傳送過來│,你不處理,絕對要讓你││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全家滅;你叫你母親擔,││日。││││不然我要讓你老母甘苦濟││││││掛。」│││├──┼──────┼───────────┼──────┤││4│96年11月09日│我要和你玩到底,我要搞│101偵29506││││18時4分│到讓你來向我下跪,你聽│附表一編號4││││從0000000000│清楚。│││││傳送過來││││├──┼──────┼───────────┼──────┤││5│96年11月9日2│若沒有讓你家破人亡的話│101偵29506││││0時17分│,我不是施國揚,真的啦│附表一編號5││││從0000000000│。│││││傳送過來││││├──┼──────┼───────────┼──────┼─────────┤│6│96年11月15日│恁北讓你關一條,讓你家│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16時40分│破人亡,讓你無法飼養你│附表一編號6│全罪,處有期徒刑貳││││的小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6年11月24日│阿!所以你有新的,沒關│102偵1904│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下午5點04分│係,那你,我也知道你有│附表編號1│全罪,處有期徒刑貳│││從電話號碼│兩個,你用得爽起來,你││月,如易科罰金,以│││0000000000收│錄音起來告我也沒關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到│你用得爽起來,不要發炎││日。││││,我笑你保重,我這次絕││││││對無法讓你養你那兩個小││││││孩,你這個錢一毛沒還我││││││,你試看麥影,你說話算││││││話,我一向也說話算話,││││││聽懂嗎?你聽懂我的意思││││││嗎?甚至於你給恁北綁隻││││││骨,我什麼質料也有,恁││││││北兩件全給你下去,你吃││││││我施國揚真夠,我讓法院││││││處理,你兩個新的挺你,││││││出來啊│││├──┼──────┼───────────┼──────┼─────────┤│8│97年8月11日1│「我跟你玩到底」、「你│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2時39分│出庭把你那個新逗陣的帶│附表一編號7│全罪,處有期徒刑貳││││出來,我若不敢打得他碎││月,如易科罰金,以││││糊糊)的,我就包給你。││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9年10月1日5│恁北明天如果有法度讓你│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時2分│讀書的話,恁北婊子,恁│附表二編號1│全罪,處有期徒刑參││││北要讓你全家臭,恁北明││月,如易科罰金,以││││天就上學校去,幹你娘雞││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巴,恁北可以讓你嗆聲?││日。││││你娘雞巴再試試看。」、││││││「恁北明天去學校,若沒││││││有法度毀你,就隨便你,││││││幹你娘前恁北給你繳學費││││││,妳哩婊子。│││├──┼──────┼───────────┼──────┤││10│99年10月1日5│恁北要跟你玩到底;我要│101偵29506││││時30分│跟你玩到底。│附表二編號2││├──┼──────┼───────────┼──────┤││11│99年10月1日8│「人給我交出來,不然我│101偵29506││││時46分│這次和你玩到底,小孩把│附表一編號8│││││我交出來」、「你昨天帶││││││出來的年輕人,交出來,││││││不用交,我今晚就到你家││││││。」、「好,來,好,盡││││││量來恁北若沒法度玩妳,││││││就跟你同姓」│││├──┼──────┼───────────┼──────┤││12│99年10月2日1│恁北吃剩飯等你,你叫更│101偵29506││││2時53分│有實力的出來跟恁北(台│附表一編號9│││││語)打架…(不清楚)不││││││然給恁北試看看。│││├──┼──────┼───────────┼──────┤││13│99年10月2日│ 龜仔 兒子,你昨晚跑去躲│102偵1904││││下午3點37分│起來?欠錢還錢好!…你│附表編號2││││,從00000000│真的是龜兒子,會 鳳幹 ,│││││62傳送過來│就不要躲起來,昨晚我打││││││電話叫人去找你,你不敢││││││接電話,你真是龜兒子,││││││那個叫你阿姨的叫你客兄││││││的兒子,對不對?那最好││││││,出來,我大開開等你,││││││我若閃是狗兒子,會那鳳││││││幹你出來,會那鳳幹你帶││││││出來,你不要躲,那天叫││││││你阿姨的是你目前在一起││││││的兒子,好呀!那好!恁││││││北絕對和你玩到底,…我││││││絕對大門開開,隨時都等││││││你,你客兄的兒子,問我││││││住那裡,把他帶來,恁北││││││絕對給你弄。│││├──┼──────┼───────────┼──────┼─────────┤│14│99年10月4日6│「你要有心理準備,恁北│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時47分│存心要玩你到底,恁北再│附表一編號10│全罪,處有期徒刑參││││去自殺,你能幹我嗎?」││月,如易科罰金,以││││、「恁北要把所以賺的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花在你身上,跟你玩到底││日。││││,你聽清楚」│││├──┼──────┼───────────┼──────┤││15│99年10月4日1│「你跟恁北相幹恁北有錄│101偵29506││││1時19分│影」、「恁北會寄照片給│附表一編號11│││││你看,你脫褲,脫爛叫恁││││││北給你吸水雞,恁北都有││││││錄影,恁北絕對要上網去││││││,否則恁北就是婊子,幹││││││你娘恁北,袂厭讓你生存││││││了,來呀!否則不相信,││││││恁北可以去洗照片給你看││││││,卡片在我這裡,恁北絕││││││對要讓你林慧慈在社會上││││││的新男朋友說:原來這樣││││││哦。而讓他幹不下去,來││││││呀!我可以去洗照片給你││││││看,讓恁北有空,讓恁北││││││這些事情處理好,反正恁││││││北一個人而已,恁北每天││││││幹新的,你也奈何不了我││││││,我每天都換新的,你能││││││幹我嗎?」│││├──┼──────┼───────────┼──────┤││16│99年10月4日│欠錢還錢,我也是叫人去│102偵1904││││15時39分,從│向你要呀!來玩看?不然│附表編號3││││0000000000傳│你叫,那天叫你阿姨那個│││││送過來│是你逗的兒子對不對!把││││││他帶出來,我大門開開我││││││等你,恁北要和你玩,玩││││││到底,法院也好,隨在你││││││來,真的!你要付出代價││││││,你要和我玩,你得要給││││││恁北得要付出代價,我…││││││也要和你玩到底,千萬聽││││││我一句話,不然你試看麥││││││,我不是 陳仔 ,你搞清楚││││││,我不是陳仔讓你那麼好││││││玩,隨在你嗎!…│││├──┼──────┼───────────┼──────┤││17│99年10月4日│幹你娘!你明明欠恁北60│102偵1904││││15時42分,從│萬,說你還我,法院你家│附表編號4││││0000000000傳│開的嗎?你有寫收據給我│││││送過來│嗎?我收你的錢,有寫收││││││據沒有?你總共欠我連利││││││息共90萬,恁北都在等你││││││,恁北早就在防你了,恁││││││北絕對玩你到家破人亡,││││││我要替社會出一個公道,││││││幹你老母,你惡質,你娘││││││機巴,還帶你客兄的小孩││││││和恁北打架,好呀!來,││││││你要我心理準備等我,恁││││││北絕和你玩到底,你客兄││││││的小孩問恁北住哪裡,你││││││帶他來,恁北24小時門開││││││開等你,不然恁北也要弄││││││。│││├──┼──────┼───────────┼──────┤││18│99年10月4日│不單只有這樣,我絕對讓│102偵1904││││15時45分,從│你在社會無法站起,試看│附表編號5││││0000000000傳│麥樣,恁北絕對會寄一份│││││送過來│資料給看,讓你的男朋友││││││看你這個人就是這樣,…││││││我不告訴你,你看就知道││││││,讓恁北車城去,恁北洗││││││完三溫暖明天回去,我朋││││││友打電話向你要錢你不接││││││,好啊!絕對要整理你,││││││不然叫出來吵架,叫你客││││││兄,那天給我嗆,叫他出││││││來,不然他不會叫你阿姨││││││,恁北一天換一個,不然││││││你能怎樣,住汽車旅館那││││││天,你打電話跟我吵架那││││││一個就是啦!我能讓你搖││││││擺嗎?這一套…│││├──┼──────┼───────────┼──────┤││19│99年10月4日│你跟我在一起做的照片,│102偵1904││││15時47分,從│我這裡都有,恁北很早就│附表編號6││││0000000000傳│準備等你,我會寄一份裸│││││送過來│體的,什麼都有,我把那││││││些照片洗出來,恁北絕對││││││讓它上網,讓你新男朋友││││││說,么獸骨這個人,我要││││││給你臭,讓你名聲都亂,││││││試看麥,讓這些照片洗出││││││來恁北就讓網路出去,幹││││││你娘雞巴,你給恁北玩,││││││你給恁北試看麥讓我照片││││││洗完寄一份給你,卡在我││││││這裡,恁北就給你上網。│││││││││├──┼──────┼───────────┼──────┼─────────┤│20│99年10月7日│幹你娘,欠錢不還,擱說│102偵1904│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8時16分,從│你娘老雞巴,說恁北恐嚇│附表編號7│全罪,處有期徒刑貳│││0000000000傳│你,四處出來凹人家,謝││月,如易科罰金,以│││送過來│的給你燒銀紙,幹你娘雞││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巴,陳的讓你凹,你還告││日。││││人家,幹你娘雞巴,試看││││││麥,幹你娘,看恁北怎麼││││││玩你,幹你娘雞巴,恁北││││││絕對玩你到底,你向恁北││││││借60萬沒?還拿5000元││││││請兄弟跟恁北打架,幹你││││││娘你有天有地嗎?你娘老││││││雞巴卡好,會鳳幹出來,││││││別縮來,你就是狗兒子,││││││幹你娘老雞巴,幹你娘破││││││雞巴…│││├──┼──────┼───────────┼──────┤││21│99年10月8日│等於說你心理準備要和恁│102偵1904││││15時29分,從│北輸贏就對了?那就大家│附表編號8││││0000000000傳│試看麥樣,幹你老,恁北│││││送過來│那沒法你,恁北卡隨在你││││││,恁北跟你輸贏,幹你娘││││││,大法院見,不然叫妳林││││││仔出來,破雞巴,幹你老││││││母。│││├──┼──────┼───────────┼──────┤││22│99年10月8日│幹你老母老雞巴,欠錢還│102偵1904││││15時32分,從│錢啦!你娘勒老雞巴,閃│附表編號9││││0000000000傳│我?幹你娘,恁北跟你玩│││││送過來│到底,幹你娘,你若縮起││││││來是龜仔子,叫你 林仔 出││││││來,你娘勒老雞巴,幹你││││││老母,試看麥樣,幹你娘││││││雞巴,恁北絕對要跟你玩││││││到底,幹你娘鳳幹,會鳳││││││幹來啊,幹你娘勒雞巴,││││││恁北存你,幹你娘勒雞巴││││││,現在什麼情形呀!幹你││││││娘雞巴,你娘鳳幹叫你林││││││仔出來,向恁北借錢,還││││││叫人跟恁北打架,你娘天││││││底下只有你而已,欠錢叫││││││人跟恁北打架,你娘勒雞││││││巴,幹你老母,大家試看││││││麥樣,幹你娘,恁北絕對││││││跟你玩到底,你娘勒老雞││││││巴,…,幹你娘,你對恁││││││北提告,幹你娘,告我對││││││你恐嚇,幹你娘這種社會││││││敗類,幹你娘,破雞巴。│││├──┼──────┼───────────┼──────┼─────────┤│23│99年10月13日│你別閃我,你別被恁北抓│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3時5分│到,恁北絕對跟你玩到底│附表一編號12│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恁北絕對帶你走,你錄││月,如易科罰金,以││││音,你要付出代價,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不然你給恁北試看麥影。││日。│││││││├──┼──────┼───────────┼──────┼─────────┤│24│99年10月18日│恁北要跟你玩到底,我拜│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2時25分│託你,你不幫忙也沒關係│附表一編號13│全罪,處有期徒刑參││││,你聽清楚,我絕對跟你││月,如易科罰金,以││││玩到底,玩到你客兄出來││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聽得清清楚楚,若不相││日。││││信,你給我試看麥。│││├──┼──────┼───────────┼──────┤││25│99年10月18日│恁北不是瘋子,幹你娘,│102偵1904││││12時34分,從│你來這套,用新招出來吧│附表編號10││││00-0000000傳│!你能讓我幹一下?我現│││││送過來│在又要去唱歌,你能幹我││││││卡好嗎?我昨天有去唱歌!││││││我何必跟你不清不楚,隨││││││在你來,隨在來,我若閃││││││我婊子,我隨在你來,你││││││叫你鬥陣出來也沒關係,││││││像那天,帶人出來也沒關││││││係,你有欠恁北90萬,若││││││有本票60萬你家死人,幹││││││你娘,你不敢詛咒,你娘││││││勒巴卡好,法院不是你家││││││開的,搞清楚方向,恁北││││││要像玩台中那一個一樣,││││││玩你到底,幹你娘,你搞││││││得我如此,恁北絕對讓你││││││甘苦到底,恁北絕對讓你││││││家破人亡,不然恁北就包││││││起來,不然恁北也可以陪││││││你,幹你娘卡好,你閃我││││││。│││├──┼──────┼───────────┼──────┤││26│99年10月18日│幹你娘,林 啊慧慈 ,你不│102偵1904││││12時47分,從│用來這套,我還是那句話│附表編號11││││0000000000傳│,我要20萬給美容師,我│││││送過來│叫他告,我叫他告,不然││││││給恁北試看麥樣,恁北若││││││沒法和你林啊慧慈玩到底││││││,恁北就包起來,幹你娘││││││,恁北絕對要搞到你鬥陣││││││的出來,幹你娘,恁北沒││││││法你,恁北包起來,幹你││││││娘雞巴,恁北有錢不要給││││││你繳的啦!娘,註冊註你││││││娘機巴,幹你娘你鳳幹,││││││恁北來付註冊,講的過去││││││嗎?老雞巴,要恁卡你徹!││││││幹你娘,試看麥,恁北不││││││是陳仔你搞清楚方向,不││││││是陳仔,信用卡把他搞死││││││!你要搞清楚方向,真的││││││啦!恁北絕對跟你玩到底!││││││我絕對叫人去叫你大姊,││││││恁北你不能雕,不然你試││││││看麥樣。│││├──┼──────┼───────────┼──────┤││27│99年10月18日│不然你鳳幹像打 吳雅 惠一│102偵1904││││12時49分,從│樣,打看看, 俗辣仔 !幹│附表編號12││││0000000000傳│你娘,俗辣仔!像打吳雅│││││送過來│惠一樣來打,恁北晚一點││││││又要去華水亭,你能把我││││││怎樣,婊子,幹你娘,俗││││││辣仔!恁北絕對替陳仔、││││││ 謝仔 討回公道,不然給我││││││試看麥,這幾天我絕對寄││││││照片給你看,若沒法你,││││││恁北就包起來,聽清楚,││││││我網路若沒有給你公開出││││││去,恁北就收起來,恁北││││││絕對搞到你不能生存,不││││││然你試看有影無影,我若││││││不在網路把你公開出去,││││││我完全把你的照片,…掛││││││號你收收,你家的事,要││││││試試看,美容師的錢我會││││││還。│││├──┼──────┼───────────┼──────┤││28│99年10月18日│你90萬不還我沒關係,恁│102偵1904││││12時56分,從│北絕對怎麼花,恁北絕對│附表編號13││││0000000000傳│,不要讓恁北查出你在哪│││││送過來│裡上班,酒店也好,做S││││││也好,恁北絕對要向你,││││││你去到哪裡上班,恁北絕││││││對去向你要,恁北絕對讓││││││你無法生存,欠錢還錢公││││││道吧!不然你試看麥影,││││││世間你最惡質,欠恁北錢││││││還帶人來向恁北要,你現││││││在怎麼,你背景很大嗎?││││││還是你逗陣背景大,還是││││││法院你家開的,像陳仔,││││││你也凹他,你反而告他。│││├──┼──────┼───────────┼──────┤││29│99年10月18日│你不要以為那張本票,恁│102偵1904││││1時49分,從│北無法告到你起訴,台中│附表編號14││││00-0000000傳│ 鄭仔 ,50萬恁北就有辦法│││││送過來│告到他起訴,欠錢還錢是││││││公道,不要說正本你騙回││││││去了就沒事,不然你試看││││││麥影,恁北明天開始每天││││││叫人去你家等你,不然你││││││跑去林仔那裡,像以前我││││││向你要這一筆錢一樣,你││││││在跑去林仔那裡不出面,││││││不然叫你林仔出來,叫你││││││最近的逗陣出來也好,恁││││││北這筆錢無法向你要,恁││││││北再包起來,總是我到你││││││家樓下坐可以吧!我圓滿││││││吧!你試看麥影,你盡管││││││躲,你真的是婊子…│││├──┼──────┼───────────┼──────┤││30│99年10月18日│俗辣仔!那天電話中不是│102偵1904││││4時47分,以│承認你有逗陣的嗎?叫他│附表編號15││││未顯示號碼電│出來呀!俗辣!恁北絕對│││││話傳過來│跟你林啊慧慈玩到底,幹││││││你娘,我不是陳仔,也不││││││是謝,聽清楚,陳仔也玩││││││下去,沒錢了,信用卡也││││││弄死,我到法院絕對說到││││││底,把逗陣的叫出來,你││││││承認了嘛,俗辣仔!不要││││││再騙人了,你自己試看看││││││,只要我有一口氣在,恁││││││北絕對和你玩到底,你欠││││││我的連一毛錢,我也要到││││││底,試看麥,你到哪裡上││││││班,我到哪裡要,你試看││││││麥…│││├──┼──────┼───────────┼──────┤││31│99年10月18日│天底下只有你欠錢,叫客│102偵1904││││4時49分,以│兄的小孩出來和我打架,│附表編號16││││未顯示號碼電│試看麥影,我報你地方,│││││話傳過來│我在五甲標一條橋,在工││││││地,你帶他來,若不敢,││││││你是俗辣!你不姓林,妳││││││姓狗,天公要幫我的啦,││││││我沒做壞事,不像你四處││││││騙人,真的啦!我甘願用││││││錢和你玩到底,不然你試││││││看麥影。│││├──┼──────┼───────────┼──────┼─────────┤│32│99年10月20日│「我有東西放在妳家的信│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21時21分(簡│箱,請你查收,是你裸體│附表一編號25│全罪,處有期徒刑貳│││訊)從「祐崇│和做愛的照片!相信妳的││月,如易科罰金,以│││1」傳送過來│新男友應該會更愛妳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我這兩天會把照片放上網││日。││││還有妳家附近和妳女兒的││││││學校門口!信不信由妳」│││├──┼──────┼───────────┼──────┼─────────┤│33│99年10月29日│「你叫你姘頭出來,破雞│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22時12分│巴幹你娘,你不要讓恁北│附表一編號14│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抓到,恁北那沒法度毀你││月,如易科罰金,以││││,恁北就是婊子,幹你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雞巴」、「你別讓恁北抓││日。││││到,幹你娘,恁北一個人││││││要配你」、「你娘勒臭雞││││││八,幹你娘,恁北存你,││││││你給恁北這樣。你娘勒臭││││││雞八,幹你娘,你給恁北││││││試看看。」│││├──┼──────┼───────────┼──────┤││34│99年10月29日│你給恁北搖擺三小恁北已│101偵29506││││22時14分│經叫徵信社在跟蹤,你給│附表一編號15│││││恁北抓到恁北若沒有毀你││││││恁北就是婊子。│││├──┼──────┼───────────┼──────┤││35│99年10月30日│你這錢沒跟我清楚,你後│101偵29506││││2時33分│面可以跟我試試看,我絕│附表一編號16│││││對給你甘苦到?│││├──┼──────┼───────────┼──────┤││36│99年10月30日│你若不相信,你給我試試│101偵29506││││2時36分│看,試試看,我絕對給你│附表一編號17│││││甘苦我絕對跟你玩到底。│││├──┼──────┼───────────┼──────┼─────────┤│37│99年11月7日1│「你讓我把老母的事情處│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6時22分從09│理好,換我到你家給你上│附表一編號18│全罪,處有期徒刑貳│││00000000傳送│香」、「恁北絕對跟你林││月,如易科罰金,以│││過來│ 哪慧慈 這一家伙玩到底,││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你給恁北詛咒」、「好,││日。││││你跑去躲,不然你這一輩││││││子跑去躲,恁北若沒法度││││││毀你就對了,幹你娘雞巴││││││」│││├──┼──────┼───────────┼──────┤││38│99年11月7日2│「你給恁北這事處理好,│101偵29506││││1時41分│幹你娘雞巴,恁北若不毀│附表一編號19││││從0000000000│你,恁北就是婊子,給恁│││││傳送過來│北詛咒」、「恁北絕對不││││││可能原諒妳」、「絕對給││││││你甘苦,你試試看,你試││││││試看,幹你老母」│││├──┼──────┼───────────┼──────┼─────────┤│39│99年11月13日│「別給恁北抓到,我付出│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3時7分│代價也要你玩,聽清楚」│附表一編號20│全罪,處有期徒刑貳││││、「除非恁北提早過亡,││月,如易科罰金,以││││否則跟你到底,不然你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看麥」││日。│├──┼──────┼───────────┼──────┤││40│99年11月13日│恁北絕對若沒有讓你去關│101偵29506││││3時18分│五年,恁北就是婊子。│附表一編號21││││││││├──┼──────┼───────────┼──────┤││41│99年11月13日│「恁北絕對不讓你生存,│101偵29506││││3時42分│恁北絕對民事也要刑事也│附表一編號22│││││要,恁北絕對要去繳保證││││││金,絕對要給你漏氣,絕││││││對要查封,裡面什麼恁北││││││絕對要,甘願載去救濟,││││││你聽清楚,你這次給恁北││││││使怪招!給恁北嗆度,你││││││當做我騙你,你試試看,││││││恁北絕對讓你,不然你不││││││要上班,包括你要退的勞││││││保,不信你試試看,試試││││││看!除非你不要退休,不││││││要領勞保,你當作恁北騙││││││你也好,幹你娘,你給恁││││││ 北博 這麼硬,好,這次不││││││好意思,你讓恁北嘉義回││││││來,星期一就開始作業」│││├──┼──────┼───────────┼──────┼─────────┤│42│99年11月19日│「 林哪慧慈 ,你叫美容師│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5時59分│來給恁北說恁北欠錢不還│附表一編號23│全罪,處有期徒刑貳││││,好,明天恁北就叫人去││月,如易科罰金,以││││你那裡嚷嚷,三樓 陳金鶴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的女兒林慧慈欠錢不還,││日。││││順便去復興路說 林朝全 的││││││女兒,欠錢不還,我也會││││││去嚷,我會拿麥克風去嚷││││││嚷,好,要玩大家來玩,││││││我明天就叫人去嚷,唉唷││││││,那個三樓金鶴的女兒慧││││││慈錢不還,把你的過去都││││││說出來,我叫人拿麥克風││││││去講,後面再去復興路說││││││,唉唷,那個林朝全的女││││││兒欠錢不還,四處騙人,││││││你叫美容師給恁北嚷,恁││││││北也會叫去給你嚷,要玩││││││大家來玩」│││├──┼──────┼───────────┼──────┼─────────┤│43│99年12月1日5│「林哪慧慈我剛才把你裸│101偵29506│施國揚犯恐嚇危害安│││時53分│體的照片貼在你家電線桿│附表一編號24│全罪,處有期徒刑貳││││了,本來要貼你的門口」││月,如易科罰金,以││││、「我本來要給你貼門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後來貼電線桿,裸體的││日。││││啦,我又寫林慧慈,裸體││││││的趕快去撕起來,不然被││││││看到」│││└──┴──────┴───────────┴──────┴─────────┘附表二:
施國揚應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林慧慈、鄭旭珊。
附表三:
┌──┬──────┬──────────────────┬──────┐│編號│時間│內容│起訴書原編號│├──┼──────┼──────────────────┼──────┤│1│99年12月9日1│「林慧慈,陳太太,恁北去把你割機車,│101偵29506│││3時37分│好,你證明拿出來,恁北有去跟蹤你嗎,│附表一編號26│││從0000000000│恁北何時叫要把你關狗籠,這都是你講的││││傳送過來│,好啦,不好意思,來走法院大家來,我│││││可以跟你講一句話,沒關係,你繼續做你│││││的,我做我的,恁北何時去割你機車,何│││││時去跟你,你證明拿出來,我絕對跟你玩│││││到底,法院不是你說就聽,和你告到底,│││││不好意思啦,我去給你割機車,我去跟你│││││,我把你關狗籠,希望你證明拿出來,否│││││則,我一定給你霧一條一條來,存證信函│││││,你也收到了,我一件一件告你。」││├──┼──────┼──────────────────┼──────┤│2│100年1月7日1│你電話費沒法繳,我明天去給你繳,看怎│101偵29506│││1時34分│樣回消息,一句話,你若不連絡,也算了│附表一編號27││││,我也不打了,你若堅持,我就對你抱歉│││││兩個字,不然怎麼辦,我若有去向你割機│││││車,照裸體照片,我去坐牢,給你關狗籠│││││,若沒有我會向你反告,我會一件一件告│││││你,反正,律師一庭5萬請,請也沒什麼│││││,我今天也開很多工作出來,不用煩腦,│││││真的,今天花十幾萬,我就沒出…(不清│││││楚),但是我回收十倍回來,不用煩惱,│││││比較累而已,今天早上出門手機沒帶,在│││││公用電話打給你…(不清楚)比較累,但│││││是累沒關係,我有請開車的,比較累而已│││││,你若不聯絡,該說的都跟你說完了,我│││││就算了,我跟你保證算了,我手機也換一│││││支,今天有打一通,打一通0000-000-000│││││這一支我今天剛申請出來的,這支就不用│││││了,我連名片都換新的,你自己保重,你│││││不要怪我,我再跟你多講一次,你千萬不│││││要怪我,我總要還我一個清白吧!對不對│││││?不然改天我又找到新的,我有這個紀錄│││││,說你怎會給我照裸照,還是會去我家毀│││││車、去我家割機車,別這樣,我這些大案│││││做一做,幾天後,我也要收了,你自己去│││││考量,是不是我昨天對你講得有夠好聽,│││││我說,說到我聽得下去,原本我可以支援│││││你,說到我聽不下去,我不可能,我跟你│││││坦白講,車不是我在開的,我為何要幫別│││││人加油,對吧?你去加油站,人家幫你加│││││油,你總要對人家好吧!對吧!我什麼都│││││沒有了,車人家在開,我不就真的2.4.8.│││││6炮呀!對不對?再來,如你所說的,我│││││跟妳換手機,你罵我無聊,那你的電話只│││││有我知道嗎?你騎我,你說我汽車旅館,│││││何必呢?什麼好的壞的都向我這裡來,我│││││想想不需要和你這樣難看,沒必要啦!你│││││騎空我,你別怪我,你好的都沒有我的份│││││,你就是騎我,你就一句話,你何必騎東│││││騎西,這樣對嗎?像那天,你說11點半要│││││等,我不要,我也不方便,我連說什麼都│││││沒有,何必呢?爭取這個做什麼,之前告│││││訴過你,我有我生活的習慣麻,打麻將、│││││推拿,我何必爭取什麼?我是說給你聽啦│││││,依我經濟,我要找一個在一起的很簡單│││││啦,但這次條件會很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