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1日│103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28號│第233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08號│103年度易字第26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6日│104年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08號│103年度易字第2601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12日│104年2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85號│第4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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